公司在試用期內不為職工交社保是否違法?

  不管是對職場的新人還是跳槽到新公司的新人,在內公司不為其繳納社保,這似乎都成了和勞動者的某種默契。但實際上公司在試用期內不給職工繳納社保其實是違法的。

  1、公司在試用期內不為職工交社保是否違法?

  現在大多數用人單位都是單方和員工約定,試用期內不交社保,試用期后如果轉正再繳納。但其實這些做法都是不合法的。

  (1)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一旦建立,就必須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根據《》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在試用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因此在試用期用人單位就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2)據《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無論是試用期還是轉正後,用人單位都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2、公司不繳納保險,勞動者生病住院、發生工傷事故怎麼辦?

  有時候是胳膊擰不過大腿,為了工作無法計較在試用期是否繳納社保。但是若是不繳納,恰好勞動者生病住院需要報銷或是發生了工傷事故怎麼辦呢?

  因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造成勞動者實際損失,從公平合理原則角度考慮,用人單位應承擔的報銷責任,具體承擔的費用則參照醫保可報銷標準予以認定。

  根據《》第62條規定,未參加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也就是說,不繳納社保的用人單位不僅要補繳社保,還要要支付按規定應繳而未繳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

(責任編輯:楊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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