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個人工資太低,自願放棄社保簽訂的協議有沒有效?

  比較低的職工,特別是剛剛步入社會的畢業生,可以說生活費都是精打細算的,一分都不能浪費。如果還要交社保,那日子肯定更加緊巴巴了。如果願意給點補貼,職工自己也願意放棄讓單位為自己繳納社保,職工簽訂的自願放棄繳納社保協議有效嗎?

  一、職工簽訂的自願放棄社保協議是否有效?

  職工自願簽訂的自願放棄社保協議,因其內容違法,因此是無效的。

  《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說明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保是一項強制的法定義務。

  加之,保險法還明確規定了,職工應當參加、、、、,職工繳納社保是一項權利,也是一項法定的義務。職工放棄繳納社保的協議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義務,因此該協議即使不是受欺騙或者脅迫之下籤訂的,仍然是無效的協議。

  二、職工在未參加保險期間,生病住院本由醫保基金支付的費用由誰承擔?

  勞動者自願放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不能豁免的賠償責任。

  由於職工當時未參加社會保險,所以醫療費用全部由其個人自理,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但是,各地一般有規定職工依然有向單位追償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在社會醫療保險應當承擔的範圍內承擔員工的醫療費用。

  三、事後職工是否有權讓單位補繳社保?

  如果員工以公司未為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起訴訟,公司依然要為該員工繳納其存續期間的社保費用。

  不僅如此,用人單位還面臨着被處以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社會保險法》第86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責任編輯:楊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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