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到用車”驚魂記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任震宇)日前,北京市消費者祁先生在使用“易到用車”時與司機發生口角,司機竟然開車撞擊祁先生后逃逸,造成祁先生腳踝骨折。事後,司機被捕。祁先生要求易到公司賠償300萬元。易到公司認為其索賠過高予以拒絕,表示只能承擔法定的賠償責任。

  用車驚魂兩公里

  2018年11月9日下午,祁先生與朋友一起外出,通過“易到用車”約了一輛小轎車。叫車記錄截圖显示,這輛“易到用車”的司機是李某,有兩年駕齡,近期有218次服務,駕駛的是一輛東風日產軒逸。乘客對司機的用戶評價包括“文明友善”“神準時”“熱心腸”等。

  “上車不久,因為行駛路線的問題,我和司機發生了爭執。”祁先生回憶說,“當時車開到北苑小街與紅軍營東路的交叉口,我要求司機直行,司機拒絕,還出言不遜,態度十分惡劣”。

  雙方的爭執越來越激烈。祁先生告訴記者,當時他和司機都下了車,司機表示“要去沒監控的地方和他單挑”,而祁先生則打122電話向交警投訴。

  出乎意料的是,在祁先生投訴時,司機上了車,然後開車撞向祁先生。祁先生回憶道:“當時我被頂在轎車前蓋上,司機似乎情緒失控,喊着要撞死我,就這樣我被車頂着開了將近兩公里,在司機打算撞向牆的時候,我才找到機會從前機蓋上跳下來脫險。”

  對這一過程,“易到用車”(運營方為北京東方車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到用車”)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根據他們掌握的情況,一開始雙方態度都很差,都有攻擊對方的語言。雙方下車發生爭吵后,司機上車準備離開,而祁先生攔住了車。司機警告祁先生讓開,但祁先生沒有避讓。此後,司機確實開車“頂住”了祁先生,但速度較慢,祁先生一直趴在轎車的前機蓋上不肯離開。

  脫險后的祁先生髮現自己腿受了傷,而司機則駕車離去。祁先生在同伴幫助下向來廣營派出所報警。后經醫院診斷,祁先生的左踝關節左距骨骨折,“撕脫骨折不除外”,左腕、左前臂擦傷。

  幾天後,祁先生接到警方通知,已找到涉案司機。這時他才知道,這位“易到用車”的司機李某並非北京戶籍,只有一年多駕齡,且所駕駛的車輛並未登記註冊為營運車輛,也不是他本人的車輛。

  賠償引發爭執

  按照2016年12月21日開始實施的《北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必須是北京市戶籍,且取得北京市核發的相應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在北京市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車輛所有人同意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還要求“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經營許可的車輛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也就是說,李某不僅不符合“京人京車”的規定,駕齡也未達到要求,所駕駛車輛也不符合人車一致的要求,更沒有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使用性質。

  記者就祁先生提供的情況向“易到用車”進行核實。“易到用車”方面表示,司機李某有兩張駕照,一張為初次領證日期2017年9月28日,有效期自2017年9月28日至2023年9月28日止的C1車型的有效駕駛證,另一張是其加盟“易到用車”時所用的駕照,初次領證日期為2004年10月20日,且有效期自2010年10月20日至2020年10月20日止的C1車型的駕駛證。“易到用車”方面稱,可能是李某在持有初次領證日期較早的駕駛證期間駕駛證被吊銷,隨後重新考取駕駛證,因此他已經滿足3年駕齡要求。

  對於李某非京籍,且所駕駛的車輛並未登記註冊為營運車輛,也不是他本人的車輛等情況,“易到用車”沒有否認,並表示:“我們一直在清理這些不符合規定的司機,但由於我們旗下的司機數量很多,核實起來需要時間,這個司機恰好就是還沒被清理的一位。”

  祁先生告訴記者,11月9日事發時,他即向“易到用車”客服打電話通報了事情經過並求助,但客服直到兩天後才和他聯繫。後來,他要求與“易到用車”負責人溝通,但“易到用車”表示負責人出差,在事件的善後處理上也一直很消極,不負責任。

  “易到用車”方面對記者表示,在獲知此事發生后,公司一直積極與祁先生溝通,由首席運營官負責處理,但雙方就賠償問題一直無法達成協議,“祁先生提出300萬元的巨額賠償,我們則認為應該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賠償,但祁先生不同意,也沒有向我們提供法醫傷情鑒定或醫院的正式診斷報告”。

  祁先生則否認這一說法。他表示,法醫傷情鑒定報告要3個月後才能開具,而且易到方面也沒有向他提出這些要求。祁先生告訴記者,“易到用車”指派的律師告訴他,只能以正常的交通事故方案進行處理,雙方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根據法院判定的責任進行民事賠償。賠償的方案大致包括醫藥費、住院費、誤工費、聘請護工的費用、交通伙食補助、營養費以及根據傷殘等級的補助等。

  祁先生認為,自己僅在事故中受損的西裝、手錶、手機價格就超過4萬元,以自己的收入以及因此事造成的直接、間接損失,期望獲得300萬元的誤工及醫療賠償並不算多,具體數額也有溝通空間。
  
        專家觀點

  消費者可要求高額賠償

  北京雷宇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楊玉岐律師告訴記者,根據祁先生的描述和“易到用車”提供的情況,應該不屬於交通肇事,亦不屬於危險駕駛。根據目前祁先生的損傷程度,司機的行為已經涉嫌故意傷害,作為司機他應該預見到開車撞人的後果,但依然實施了行為,並造成了祁先生受傷的後果,因此應該按照故意傷害進行民事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於祁先生是通過“易到用車”提供的網約車服務約到的司機,司機當時作為“易到用車”的僱員向祁先生提供服務是職務行為,在此過程中對祁先生實施故意傷害,“易到用車”要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祁先生有權向“易到用車”提出索賠要求。

  至於祁先生索要300萬元賠償是否合理,楊玉岐表示,這要看祁先生所受的實際損失以及過錯程度,索賠除了醫療支出的各項費用和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如果造成傷殘還要根據傷殘等級確定殘疾賠償金,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受害者和家屬還可以要求精神撫慰賠償金。這其中比較容易產生爭議的是誤工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如果祁先生的收入較高,那麼因受傷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也會比較高。但祁先生需要提供其所受損失的相關證據,比如醫療費用、康復費用的發票,以及實際收入的納稅證明。只要有相關證據支撐,提出300萬元賠償也是合理的。

責任編輯: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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