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葯監局發布《疫苗追溯基本數據集》等3項標準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任震宇)8月26日,國家葯監局印發《疫苗追溯基本數據集》《疫苗追溯數據交換基本技術要求》《藥品追溯系統基本技術要求》3項信息化標準。加上前期已於2019年4月發布的《藥品信息化追溯體系建設導則》《藥品追溯碼編碼要求》2項標準,疫苗信息化追溯體系建設所需的5項標準已經全部發布實施。

  統一的標準規範是藥品信息化追溯體系建設的重要基礎,是藥品追溯數據匯聚和分析的重要前提。為貫徹落實藥品追溯相關法規,推進藥品信息化追溯體系建設工作,國家葯監局於2018年5月,啟動藥品追溯標準規範編製工作,明確藥品信息化追溯體系建設總體要求,統一藥品追溯碼編碼規則,提出藥品追溯過程中需要企業記錄信息的內容和格式,以及數據交換要求等,指導相關方在統一的標準下共建藥品信息化追溯體系。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考慮到疫苗信息化追溯體系建設的特殊性和緊迫性,國家葯監局加快疫苗追溯數據和交換標準編製工作。已經發布的這5項標準既相互協調,又各有側重,有效解決了疫苗追溯過程中不同環節不同系統的數據共享難題,為儘早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要求的“全過程最小包裝單位疫苗可追溯、可核查”奠定了基礎。

  《藥品信息化追溯體系建設導則》規定了藥品信息化追溯體系的基本構成及功能要求,以及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使用單位、監管部門等藥品信息化追溯體系參與方的具體任務。

  《藥品追溯碼編碼要求》規定了藥品追溯碼的具體要求,包括編碼原則、編碼對象和構成要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應根據編碼對象選擇符合本標準要求的具體編碼規則進行編碼,完成“一物一碼”的藥品序列化工作等。

  《藥品追溯系統基本技術要求》對企業自建或第三方建設的藥品追溯系統提出了系統功能、數據存儲和安全運維等具體要求,指導藥品上市持有人/生產企業根據標準自建或者選擇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藥品追溯系統。

  《疫苗追溯基本數據集》對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配送單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提出了追溯信息採集和存儲的具體要求,明確了上述追溯參與方在追溯過程中,應採集和存儲的數據內容。

  《疫苗追溯數據交換基本技術要求》對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配送單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提出了追溯數據交換的具體要求,明確了交換技術、交換內容和交換格式,提出了交換安全要求。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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