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規7月實施 食品攤販不得賣冷葷涼菜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 賈珺)記者近日從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7月1日起,《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將開始實施,北京市將對小規模生產經營活動實施清單管理,小作坊不得生產加工食品品種目錄以外的食品;小食雜店不得從事食品現場制售活動;食品攤販不得經營冷葷涼菜、裱花蛋糕、散裝熟食、嬰幼兒配方食品等。同時,北京市還將對小作坊、小餐飲店實行許可制度,對小食雜店、食品攤販實行備案制度。

據介紹,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小作坊、小餐飲店和小食雜店實施監督管理,城管執法部門對食品攤販實施監督管理。

記者了解到,《規定》要求,對於小作坊,實行正面清單管理,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區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的品種目錄,小作坊不得生產加工食品品種目錄以外的食品,不得委託或者接受委託生產加工食品。對於小食雜店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小食雜店不得從事食品現場制售活動;對於食品攤販同樣實行負面清單管理,食品攤販不得經營冷葷涼菜、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散裝熟食、散裝酒,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及區政府確定不得經營的類別。

《規定》還要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用非食品原料生產製作食品”“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違反國家規定在食品中添加藥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等16項禁止性生產經營行為。此外,結合小作坊、小食雜店、食品攤販的特點還規定了專門性禁止性規定。

除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外,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還要保存採購憑證,憑證上應當記載貨物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憑證信息不齊的,如實記錄補齊。同時要求,憑證或者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在處罰力度上,按照嚴格處罰和可操作性相結合的原則,分5檔設計罰款起點和處罰幅度。同時,根據不同的違法主體設計了不同的法律責任。在處罰類型上,規定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不同種類的處罰,同時明確了對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罰則。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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