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高空拋物須與法治相向而行

近日,一則飲酒男子從13樓拋酒瓶被物業罰斷電30天的視頻在網上熱傳。事發當晚,一名男子在河南焦作某小區家裡喝酒,從13樓扔下酒瓶,被物業公司按照業主規約執行斷電30天的處罰。事後,該男子的妻子不堪停電困擾,報警讓民警幫忙向物業求情,物業堅持按業主規約處理。目前,該小區物業公司已提前為該住戶恢復供電。(10月28日《北京青年報》)

高空拋物危害巨大,對這種極易造成人身傷害和重大財物損失後果的不文明行為,果斷予以嚴肅懲處完全有必要。上述事件中,物業公司對高空拋酒瓶的涉事男子給予斷電30天的處罰,是對其不法行為的有力懲戒,無疑初衷良好。正因如此,不少人認為該男子被斷電是“罪有應得”,絲毫不值得同情。

儘管該男子高空拋酒瓶的行為應得到嚴肅處理,但物業公司直接對其開出停電30天罰單的處罰方式仍值得商榷。“法無授權不可為”,對涉及公民個體權利的處分,既要取得法律的授權許可,更要取得執法資格,這是最基本的法治原則。小區物業公司作為企業,並非行政執法部門,不具備執法的主體資格,沒有執法的權力,而對小區居民高空拋物不文明行為直接處以停電30天的處罰,明顯僭越了法律底線。

因此,面對小區居民高空拋物的不文明行為,物業公司正確的做法應是先固定相關證據,及時做出報警處理,交由公安部門決定是否對責任者進行刑事或行政處罰。如果高空拋物者給他人或小區造成了財產損失,也可交由警方主持調解,調解不成再依法向法院起訴,從而通過法律程序嚴肅追究高空拋物者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儘管對高空拋物者予以懲罰是保護小區所有居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題中之義,但物業公司在啟動處罰的程序時必須要與法治相向而行,而不能越俎代庖。

現實中,類似小區物業公司這種越俎代庖懲罰不文明甚至違法行為的現象並不鮮見,普通公眾對這種懲罰模式也多持贊同意見。究其根源,主要是樸素正義觀驅使下的義憤心理使然。這種心態的滋生蔓延,從本質上說是法治意識淡薄、欠缺的緣故。在基本法治意識欠缺的情況下,本應嚴格規範在法律程序上的處罰行為,也會順理成章被認為是維護正義的舉動,這是對法治精神的傷害。在這種意義上,不論高空拋物者的罪錯多麼嚴重,也不論其行為多麼令人義憤填膺,都只能按“情感的歸情感、法治的歸法治”之要求,依法讓其承擔應有責任。

高空拋物是“懸在城市上空的痛”,理應對肇事者嚴肅懲處,但其基本前提是不能與法治背道而馳。在現代法治社會,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治理高空拋物違法行為,是應有的基本法治理念。類似物業公司越權對高空拋物者停電停水的案例警示我們,尊崇法律、嚴格按法定程序解決問題必須入腦入心,須臾不得淡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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