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報道:別讓高額訴訟費成攔路虎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任震宇)在廣東省消委會開展的懲罰性賠償消費公益訴訟實踐中,除了法理依據、賠償金歸屬等難題外,訴訟費也是一個重要障礙,甚至直接影響到懲罰性賠償消費公益訴訟的展開。多位專家告訴記者,如果消協組織能免交訴訟費,將更有利於鼓勵涉及賠償的消費公益訴訟的開展。

  公益訴訟遇費用難題

  在2017年廣東省消委會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的病死豬肉案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中,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僅支持廣東省消委會提出的賠禮道歉、20名被告共同承擔1萬元律師費等訴訟請求,未支持廣東省消委會提出的懲罰性賠償金、被告承擔訴訟費用等請求。案件受理費82442元,由廣東省消委會承擔82342元,各被告共同承擔100元。

  廣東省消委會秘書長楊淑娜告訴記者,“我們的辦公經費比較緊張,而且財政預算經費的使用有嚴格的限制,承擔訴訟費很困難。由於訴訟費用的問題,我們有時候不得不放棄一些公益訴訟。如2016年東莞市檢察院曾向我們推薦過一個很好的消費公益訴訟案例,但由於標的額高達上億元,我們無力負擔如此高昂的訴訟費用,最後不得不放棄。”

  與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訴求的消費公益訴訟不同,提出懲罰性賠償訴求的消費公益訴訟由於涉及到民事賠償,按照國務院《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規定,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比例分段累計交納。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標的額上億元的消費公益訴訟僅預交的受理費就可能達到54萬元以上,經費有限的消協組織難以負擔。

  在當前的懲罰性賠償消費公益訴訟實踐中,即使消協組織勝訴,所得懲罰性賠償金也要上繳國庫。而消協組織如果敗訴,按照《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消協組織還將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訴訟費用。消協組織提出的懲罰性賠償金越高,其所可能支付的訴訟費也越多。“這樣一來,消協組織提起包含損害賠償特別是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的公益訴訟將面臨巨大的風險與壓力,勢必導致消協組織選擇不具財產內容的公益訴訟,從而無需繳納訴訟費用。”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友根告訴記者,“這樣的消費公益訴訟對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制裁違法經營行為實質性的意義與價值不大。”

  訴訟費減免範圍過窄

  出現這種尷尬局面,原因在於《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訴訟費用的免交只適用於自然人。”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減交訴訟費用:(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二)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三)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四)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於30%。”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向記者解釋,根據這一規定,免交訴訟費只適用於確實有困難的自然人,消協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目前尚難以適用,最多只能減交訴訟費。除非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作限縮解釋,即僅針對私益訴訟中的自然人免交,公益訴訟不受該條款約束。如果消協組織希望在消費公益訴訟中免交訴訟費,就需要修改《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楊淑娜認為,消協組織發起懲罰性賠償消費公益訴訟的訴訟費應該得到減免,她說:“一方面公益訴訟有其特殊的性質;另一方面可以參考對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一些規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案件試點工作實施辦法》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人民檢察院免交《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訴訟費用’,這符合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特點,也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积極推動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改革的決心。顯然,其立法精神就是公益組織提起公益訴訟是不用交訴訟費的,同理,消協組織提起的消費公益訴訟也應當免交訴訟費用。”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周虹卻表示:“法院審判也有司法資源支出,有公共資源的支付,免交訴訟費不合適。更重要的是,如果消協組織勝訴,訴求獲得法院支持,是可以由敗訴的不法經營者承擔訴訟費的,如果直接免除,反倒有可能減少了被告的負擔。所以,應該是緩交訴訟費,如果消協組織勝訴,可以要求被告方承擔訴訟費,如果敗訴或判決需要分擔訴訟費,則可以通過建立消費公益基金,從基金中支出。”

  應鼓勵公益訴訟發展

  更多的專家則認為,消協組織提起消費公益訴訟免交訴訟費是很有必要的,也有利於鼓勵消費公益訴訟的發展,符合立法本意。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友根認為,雖然有別於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定位,但消協組織無論是從組織程序、領導機構、經費來源、行為約束等均有別於普通的社會團體與公益組織。因此,在從事公益訴訟的活動領域,消協組織更接近於人民檢察院的功能與角色定位,其所提起的消費民事公益訴訟與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並無實質性的區別,應當給予免交訴訟費用的待遇與激勵。

  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韓桂珍律師認為,關於消協組織提起消費公益訴訟免交訴訟費可以參考環境公益訴訟關於訴訟費的規定。目前,已經有多個地方高院發布了當地關於環境公益訴訟費的相關規定。如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發文規定:“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原告可以申請緩交訴訟費。原告敗訴的,免交訴訟費;被告敗訴的,由被告負擔訴訟費。原告因環境公益訴訟而產生的差旅費、鑒定費、律師費等實際費用,由敗訴的被告承擔。”貴州省高院印發《關於推進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第二十四條規定,“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一律緩交案件受理費,需支付鑒定費的可申請從環境公益訴訟資金賬戶先行墊付。原告敗訴的,人民法院一般應決定免收案件受理費。”

  “消協組織或者檢察院提起消費公益訴訟不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起訴,而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關於訴訟費應當比照刑事公訴案件處理,免交訴訟費。”中國政法大學開放教育辦公室主任吳景明說,“如果非得交納訴訟費,也應當在國家提供給消協組織的工作經費之外另有專項撥款解決,而且應當按照每案固定數額交納,不應當按訴訟標的額交納。因為即使勝訴獲得賠償,其賠償金也不是歸消協組織,消協組織出於公益為民辦事,讓其承擔訴訟費於法於理都不通。”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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