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 房子該給誰(以案說法)

  【案情】李某與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一套商品房,約定付款時間為當年11月。不久,李某向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交納房款、物業費、水費等費用並辦理了進戶手續。

  同年10月,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又與馮某簽訂了合同,將該商品房以較高的價格賣與馮某。之後,馮某以更換門鎖的方式進入爭議房屋。李某認為馮某是非法侵佔的行為,而馮某則認為自己簽訂合同后交付了購房款,依法佔有使用房屋是合法有效的,不侵犯任何人的權利。雙方產生爭議,遂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件中的爭議房屋進行了商品房聯機備案,權利人為李某,經聯機備案的合同的效力優先,因此判決馮某從訴爭房屋遷出,將房屋交付李某,並支付佔用房屋期間的損失4萬元。

  【說法】李某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在先,訴爭房屋交付給李某在先,且李某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書是經房產住宅部門聯機備案的合同,訴爭房屋的權利人是上訴人李某。

  審理法官表示,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聯機備案雖然只是一種行政管理行為,但進行了聯機備案的商品房合同,其房屋權利人是確定的。在出賣人一房二賣,兩個買受人都沒有取得房屋產權證書或進行預告登記的情況下,經聯機備案的合同效力優先。

  一房數賣的情形下,誰的權利得到優先保護?北京市京師(大連)律師事務所安順律師表示,如果數份合同均為有效且各買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應按照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合法佔有房屋以及買賣合同成立先後等順序確定權利保護順位。對於未取得房屋的一方,可以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依法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安順律師提醒,房屋買受者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應及時辦理過戶登記,完成產權變更手續,防止產生糾紛。

  《 人民日報 》( 2020年02月20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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