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徵求意見:保健食品須標註“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任震宇)記者1月30日從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獲悉,市場監管總局日前發布公告,對《市場監管總局關於保健食品標籤管理相關規定的公告(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相關規定》)公開徵求意見,擬規定“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根據《相關規定》,保健食品的標籤內容應當與保健食品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載明的相應內容一致;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保健食品標籤的真實性、完整性、規範性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食品安全責任。

  《相關規定》還要求,保健食品標籤上應當設置特別提醒區及特別提醒。特別提醒區應當位於最小銷售包裝包裝物(容器)主要展示版面,所佔面積不應小於其所在面的30%。特別提醒區內文字與特別提醒區背景應當有明顯色差。特別提醒應當使用黑體字印刷,包括以下內容: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大於或等於100平方厘米時,字體高度應當不小於6.0毫米。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小於100平方厘米時,警示語字體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規定等比例變化。

  保健食品標籤應當設置投訴服務電話信息區,標註投訴服務電話、服務時段等信息。投訴服務電話字體不應小於“保健功能”的字體大小。註冊或備案的同一保健食品的投訴服務電話應當唯一。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保證在承諾的服務時段內接聽、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並記錄、保存相關服務信息至少兩年。

  《相關規定》擬於2020年1月1日起生效。2020年1月1日前生產的保健食品可以銷售至保質期結束。2020年1月1日起生產的保健食品,凡標籤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百二十五條有關規定處罰。

  市場監管總局正在就該規定公開徵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在2019年2月28日之前,通過信函、电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意見或建議。

責任編輯: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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