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不能成為單位躲避社保的理由

  核心內容:全年無休超時加班,單位卻不支付;工作多年,一分錢的社會保險費都沒有繳納……沒有社保的加班員工如何對抗違法單位?法律快車勞動法小編為你整理回答。

  合同約定不能成違法理由

  超時加班卻無加班費 工作八年竟不繳社保

  “全年無休超時加班,單位卻不支付加班費;工作多年,一分錢的社會保險費都沒有繳納……”兩位上海人口和宣傳教育中心的門衛在反映情況時氣憤地說道。

  這家單位的人事主管卻認為,當初使用這兩名門衛,雙方已經簽訂了勞務合同,單位的操作,都是根據勞務合同的約定……很顯然,不管這家企業是“真不懂”還是“裝糊塗”,但他們的做法已經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

  一位叫顧某的職工在信中說,他在上海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中心工作已經8年(下稱中心)。8年來,他全年無休,也沒有請過一天假,但單位既不支付超時工作加班費,也不給他繳納社會保險費,他今年已經55歲,離退休越來越近,他擔心退休后,拿不到養老金。

  另一位叫建某的職工在信中說,他是外地一家企業的職工,後到上海謀生,他也碰到了與顧某一樣的情況,希望本報能夠伸出援手。

  職工投訴

  顧某:半夜還要起來搬報紙

  2012年4月13日下午,應記者之約,兩位職工走進了報社大門。

  顧某敘述了他的遭遇:他原來在一酒店擔任工程部主管。工作期間,認識了上海計劃生育宣傳教育中心人事科長。2004年4月,科長前來吃飯時與他閑聊,說起單位聘用的一名門衛已經72歲,做不動了,單位想重新招用一名職工。

  恰好,飯店經營不景氣,老闆也有轉讓的想法。顧某便與科長相商,中心空缺出來的門衛崗位,能不能讓他來做?科長告訴他,中心只用下崗職工,他沒有協保證明,中心無法使用他。顧某便把科長的話記在心上。同年4月,他離開酒店,並通過親戚,弄來了一張“協保證明”。

  “當時家境困難,孩子又要讀書,我開假證明,也是無奈之舉,我實在不願失業。”顧某說。拿着假證明,他找到了科長。科長收了他的證明后,於2004年4月28日,與他簽訂了一份臨時。該聘用合同約定,顧某在中心擔任門衛保安,每月基數:1200元。在崗位職責中,雙方還約定,一、門衛夜間值班:值班時間:17時至8時(翌日)

  包括節假日和國定假。二、確保大樓安全,夜間出入大樓人員要作記錄。三、臨睡前關好門廳,整幢大樓巡視一遍,檢查水、電、門窗是否關好等安全工作……在勞動報酬及待遇條款中,中心明確約定,因該同志是協保人員(有協保證明書),經雙方平等協商勞動報酬基數,不存在另繳納“四金”,其他待遇根據實際工作業績定。

  顧某說,這份合同約定的工作,看上去很輕鬆,實際不僅時間長,而且很煩。每天,他都要在下午4時趕到中心接班。下午4時半,管大樓車庫的職工下班,他還要指揮車輛進出,一個人要管兩扇門,一直要工作到大樓人員全部走完。這個時間一般要到晚上11時半,他才能鎖門。然後,12個樓面要全部巡視一遍,一直要忙到晚上12時多,才能休息到第两天上午6時。

  即便休息,他也睡不安穩。逢大樓內的單位加班,他要起來開門;逢大樓內辦公的一家報社出報,他要凌晨二三時爬起來搬運。上午6時起床后,他還要為辦公室燒開水。

  累點苦點也就罷了,最令他不安的是,工作至今已經8年,中心沒有給他繳納過一分錢的社保費,他害怕影響今後的退休收入。他曾於2007年5月,向科長提過;2009年10月,他又向新任科長提過;2010年12月,他再次向中心主任提過,並且還交了一份中心應該為他繳納社保費的書面申請。但中心的領導對他說,我們是事業單位,不能為你繳社保費。

  顧某苦惱地說,他常年無休,除了每年11個法定節假日,中心按加班一天給200元外,無論是平時的加班,還是雙休日加班,中心從來沒有給過一分錢。

  建某:全年無休卻沒有加班費

  與顧某一起前來投訴的建某說,他是江蘇常州人,原在當地的一家五金交電化工公司工作,兒子到上海學醫后,他跟着過來陪讀。2010年4月2日,經朋友介紹,進入中心擔任門衛工作。當時,中心與他簽訂了勞務合同,雙方談妥,他上午8時接班,下午4時交班,做一休一,1000元。社會保險費由他個人解決。

  由於當時另一個與他對翻班的做一休一的人員未到崗,領導要求他臨時頂崗,他便頂了下來。做到同年4月27日,見單位還是沒有招聘到這個人員,他便向領導提出,如果仍然由他一個人做,他也願意,但要拿兩份工資。領導答應考慮考慮。他工作的第一個月,領到的月工資為2000元。以後,空缺的崗位一直由他頂班,雙方協商確定月工資為1600元,外加15 0元打掃清潔費。

  建某說,兩年來,他沒有休息過一天。每天上班后,他就要打掃衛生,給領導燒開水,管理人員進出,分發報紙和郵件。大樓里的營業部賣書,他還要幫着搬運。前幾天,他感冒發高燒,一邊在醫院打點滴,一邊還堅持上班。做這些的時候,他感到是應該的。因為這份工作來之不易,況且,兒子在讀書,老人要,家裡確實缺錢,這份工資也是急需的。但令他越來越不安的是,他也是54歲的人啦,單位不給他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後退休他萬一拿不到養老金怎麼辦?而讓他氣憤的是,兩年來,他和顧某一樣,除了法定的11個節假日以外,他從來沒有拿到過加班費。

  建某說,這實在太不公平了,無論中心按什麼方式計算他的工時,每個月他都超時加班了,加班卻沒有加班費,這實在不公道,須知,這些都是他的血汗錢啊!

  建某說著說著,眼眶發紅。“兩年來,他有時患病,因為享受不到社保,他只能自己掏口袋,去藥房配些葯,能熬則熬,實在熬不過去,才去醫院”。

  記者調查

  中心認為:按照合同約定操作

  2012年4月16日,記者聯繫了上海計劃生育宣傳教育中心人事負責人張女士。張女士承認,“兩顧”確實是中心聘請的門衛,他們反映的基本無誤。顧某為本地人員,建某為外地來滬從業人員。但中心聘請他們時,均與他倆簽訂了勞務合同,中心也是按照勞務合同的約定操作的。

  涉及具體的加班費和社會保險費繳納的問題,張女士認為,發給“兩顧”的工資,已經包含了一切。顧某當初來到中心時,就是協保人員,而建某是外地務工人員,勞務合同也約定,他們的社保費由他們自己解決。

  “中心都是按勞務合同約定操作的。”張女士說。

  職工認為:合同本身違法

  記者與“兩顧”溝通時,顧某認為,當初為了工作,他確實搞了一份協保證明書交給中心,但當時是出於無奈和受中心的“暗示”,即便這個錯誤由他個人承擔,他也認了。但2005年,出具協保證明的這家廠就倒閉了,他也向中心反映過這一情況,並向中心提出過繳納社保費的問題,而中心一直沒有給他辦。從這時起,不繳社保費的責任就應該由中心承擔了。

  顧某說,誰的過錯誰埋單,這是地經地義的事,中心應該面對現實,實事求是地解決問題。

  建某說,記者找過中心后,中心就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問題找過他,詢問了他在外地工作的情況。但還沒有給他最終的答覆和結果。他也希望中心能實事求是地協商解決這個問題。

  “畢竟,中心在他經濟最困難的階段,給了他一份養家糊口的工作,目前,他還要繼續做下去,他不希望雙方對簿公堂”。

   專家解析

   有關部門:單位做法存在問題

  有關部門的專業人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縱觀整個事件,中心確實存在諸多不足,需要引以為戒。

  顧某當年入職時,其到底是否協保人員,其原單位情況如何?中心都可以派員核實。

  從歷史上看,也確實存在少數失業人員為了獲取工作而開假證明的情況。但中心最終沒有去做核實工作,導致顧某工作長達8年,社保費卻沒有繳納。當然,從職工方面來說,入職之時,如實向單位說明情況,包括以往用工、學歷、聯繫方式等,也是應盡的義務。從這方面來說,顧某也應該吸取教訓。

  建某作為外來從業人員,2010年工作期間,中心應該為其繳納綜合保險或社會保險,2011年起,綜合保險歸併到社會保險中,中心應該為他繳納社保。這是不容置疑的事,中心沒有按要求去做,現在應該為其補繳。當然,從職工的角度來說,中心沒有及時繳納,職工也應該及時反映,以書面的方式要求中心履行法律責任。

  顧某每天的工作,從雙方合同約定看,其每天的工作部分,包括一定時間的值班,這段時間嚴格意義上來說,不能算加班。但是,顧某的值班,是在工作崗位上履行的,並非幹部節假日臨時性值班,合同對此應該約定清晰,包括起始時間至結束時間,值班期間應該承擔什麼事務,值班是否有值班津貼等。只有約定清晰,在發生勞動糾紛時,才能說得清楚。

  當然,無論是顧某還是建某,無論是中心對他倆採取何種工時制,全年無休,這樣的工作制度不利於職工的身心健康,中心應該安排他倆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律師:企業沒有依法履行義務

  上海市潤華律師事務所林峰律師認為,法律賦予了兩位勞動者應有的權益。

  一、勞動者與教育中心已經形成了勞動關係,雙方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可見,法律、法規並未將事業單位排斥在用人單位之外。因此,上海計劃生育宣傳教育中心是事業單位,也可以成為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教育中心應當為勞動者補繳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教育中心作為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之後,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義務。教育中心自稱因事業單位而無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理由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如用人單位與勞動協商不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雙方的協商行為屬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用人單位不僅需要為勞動者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且將被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加收滯納金,甚至因此受到行政處罰。因此,教育中心與建某約定,社保費用由勞動者承擔的約定無效,單位應當為建某繳納社會保險費。

  如有證據證明,由於勞動者的原因導致用人單位無法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僅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免除用人單位因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被行政處罰的責任,但用人單位人仍然應當為勞動者補足社會保險費。

  協保人員的社保賬戶為協保專用戶,與一般勞動者的社保賬戶是有區別的,用人單位就此有一定的審查義務。顧某初來教育中心自稱是協保人員,導致教育中心無法為其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其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之後,其將真實情況向教育中心反映,教育中心繼續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應當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上海紅三權律師事務所主任羅強律師認為,中心應該承擔“兩顧”的加班費。他說,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該法定標準為: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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